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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家可归的买方者
[2007-12-25 14:22:52]

 

2006年7月,为了让考上高中的儿子上学方便,陈先生通过学校附近的房产中介公司介绍,找到一套二手房,在看完房子后陈先生立即交了二万元定金。
三日后,陈先生与卖主黄女士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。合同约定:由陈先生在签订买卖合同后七日内支付房屋首付款10万元,三十日内支付房款30万元,剩余房款50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。
为了凑足40万元房款,陈先生将宝山区居住的房屋以较低的价格匆忙卖掉,并在外借房居住。正当陈先生一家憧憬着美好生活,却得知卖家黄女士要毁约,不打算把房子卖给陈先生一家。原来房价上涨,一个多月,黄女士的房子已经涨了十几万。黄女士提出要陈先生多出十万元,陈先生坚决不同意,双方打起官司。
在诉讼期间,黄女士将房屋以高价卖给了第三方。因房屋已转让他人,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,法院无法支持陈先生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。现陈先生一脸茫然,原先居住的房子已经卖掉,一家三口无家可归。
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陆岷律师认为:近几年,因房产市场的火暴,导致房价大幅飚升,由此而引起的违约纠纷案件不胜枚举。买受方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,必须及时申请对系争房屋进行诉讼保全,以防止出售方恶意将房屋再次转让,从而确保陈先生能够顺利履行购房合同,买到房屋。
其次,违约行为的屡禁不止与我国信用制度的不完善密不可分。我国信用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:(一)、收集自然人、法人信用信息的渠道过于陕窄。对于自然人、法人目前收集信用信息的渠道主要是日常通信费、水、电、煤气费的欠缴情况及以往向银行借款的还款情况。(二)、不讲诚信的成本过低。本案被告为了取得上涨房价、恶意违约,甚至在诉讼期间将系争房产再次转让,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。
针对以上情况,本律师建议有关政府部门,应当将单方违约的生效判决也纳入目前的信用制度中。对于这些不讲诚信的个人及企业,加大其不讲诚信的成本,从而形成整个社会争讲诚信的良好氛围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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